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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雨霏)

公告时间:2024-09-27 19:11:3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赫美集团
股票代码:00235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雨霏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 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赫美集 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团、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雨霏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股 5%以上股东王雨霏与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 指 份转让协议》,王雨霏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6,560
份转让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王雨霏与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
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变动而公告的《深圳赫美
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如无特殊说明,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王雨霏
曾用名 王玥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1401061986********
住所/通讯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赫美集团 6,56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元程序基金”),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方式
2024 年 9 月 26 日,王雨霏与元程序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雨霏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6,56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通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元程序基金。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王雨霏与北京天蝎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蝎座 36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蝎座基金”)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持有的公司 6,56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5.00%)转让给天蝎座基金,该笔股份转让尚未办理股份交割。
待前述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后,王雨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 156,102,630
股减少至 24,902,630 股,持股比例由 11.90%减少至 1.90%,权益减少合计 10.00%。
二、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天蝎座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发 生 5%的权益变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交割,待 该笔股份交割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赫美集团 90,502,63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90%。
两次权益变动股份交割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赫美集团 24,902,63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0%。
股东名 股份变动 股份变动时 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称 股份性质 方式 间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无限售条 协议转让 2024-08-19 156,102,630 11.90% 90,502,630 6.90%
王雨霏 件流通股
协议转让 2024-09-26 90,502,630 6.90% 24,902,630 1.90%
三、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内容

1、 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受让方)
乙方:王雨霏(简称“转让方”)
2、 股份转让安排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国内 A 股上市公司,注册于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008 号深圳湾 1 号广场南区 T7-2205,股
票代码 002356,总股本为 131125.4521 万股;
(2)截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15610.26 万股,股份
比例为 11.9%;其中,转让方已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名下
上市公司 6560 万股股份,股份比例为 5%,转让给第三方,该笔股份转让尚未办理股份交割,如该笔股份转让完成交割的,则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9050.26 万股股份,股份比例为 6.9%;
(3)双方一致同意,由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560 万股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6560 万股的股份,股份比例 5%。
3、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本协议签署之日(以下简称“签约日”)前一日收盘价(以下简称“基准股价”),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为转让股份数量乘以基准股价所得金额(以下简称“转让对价”)。
(2) 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a) 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 万元);

b) 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相当于转让对价的 45%的股份转让款;
c) 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取得交易确认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
方支付股份转让款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的 90%;
d) 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的 90%后 1 个工作日内,转
让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份划转资料;
e)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标的
股份转让款。
4、 标的股份的交割
受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对价之日起,受让方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5、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或不履行、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双方均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责任。
(2) 如转让方违约不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3) 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股份交割的,转让方有权停止股份交割,并通知受让方限期内解决。限期内解决不了的,双方协商沟通。
(4) 如果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或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无法通过深交所的审核,任一方有权选择双方协商解决或终止本协议。转让方须在 7 个自然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及定金。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如受让方逾期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逾期金额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
事宜且取得交易确认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未付完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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