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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9:11:37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 持股5%以上股东王雨霏女士于近日与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元程序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雨霏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6,56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元程序基金(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元程序基金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王雨霏女士与元程序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王雨霏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6,56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元程序基金,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
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王雨霏与北京天蝎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蝎座 36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蝎座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发生 5%的权 益变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交割,待该笔股份交 割完成后,王雨霏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赫美集团 90,502,63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90%。
两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王雨霏将持有赫美集团 24,902,630 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0%。
股东名 股份变动 股份变动时 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称 股份性质 方式 间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王雨霏 无限售条 协议转让 2024-08-19 156,102,630 11.90% 90,502,630 6.90%
件流通股 协议转让 2024-09-26 90,502,630 6.90% 24,902,630 1.90%
注:上述权益变动股份属于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来源为“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王雨 霏女士作为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公司总股本为 1,311,254,521 股。
二、 本次协议转让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王雨霏身份证号:1401061986********
(2)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二)受让方
(1)基金名称: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备案编号:SZF261
(3)基金管理人名称: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041W72
(5)管理人注册资本:1,000 万(元)

(6)管理人成立日期:2016-11-11
(7)管理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雷庄
(9)管理人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
镇大厦 B 座 174/北京市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 1 座 2709A
(10)管理人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管理人经营期限:2016-11-11 至无固定期限
(12)管理人股东及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雷庄 510 51.00%
2 骆俊峰 490 49.00%
- 合计 1,000 100.00%
(1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 境外其他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
住地 国家或地 职情况
区居留权
执行董 北京元晟通数据科技有限公
1 雷庄 事,经 男 中国 北京 否 司 法定代表人
理 三河市元晟通数据科技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三、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受让方)
乙方:王雨霏(简称“转让方”)

2、 股份转让安排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国内 A 股上市公司,注册于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008 号深圳湾 1 号广场南区 T7-2205,股
票代码 002356,总股本为 131125.4521 万股;
(2)截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15610.26 万股,股份
比例为 11.9%;其中,转让方已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名下
上市公司 6560 万股股份,股份比例为 5%,转让给第三方,该笔股份转让尚未办理股份交割,如该笔股份转让完成交割的,则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9050.26 万股股份,股份比例为 6.9%;
(3)双方一致同意,由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560 万股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6560 万股的股份,股份比例 5%。
3、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本协议签署之日(以下简称“签约日”)前一日收盘价(以下简称“基准股价”),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为转让股份数量乘以基准股价所得金额(以下简称“转让对价”)。
(2) 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a) 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 万元);
b) 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相当于转让对价的 45%的股份转让款;
c) 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取得交易确认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
方支付股份转让款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的 90%;
d) 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的 90%后 1 个工作日内,转
让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份划转资料;
e)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标的
股份转让款。
4、 标的股份的交割
受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对价之日起,受让方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5、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或不履行、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双方均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责任。
(2) 如转让方违约不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3) 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股份交割的,转让方有权停止股份交割,并通知受让方限期内解决。限期内解决不了的,双方协商沟通。
(4) 如果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或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无法通过深交所的审核,任一方有权选择双方协商解决或终止本协议。转让方须在 7 个自然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及定金。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如受让方逾期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逾期金额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且取得交易确认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未付完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可没收定金。
6、 协议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2) 按本条约定的情形终止协议,本协议项下双方所有义务将获解除并不负任何责任。但本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并不解除双方于协议终止前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7、 争议解决
(1) 双方因本协议之内容或本协议之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努力通过协商解决,若在六十日内(以任一方第一次书面提出争议的时间算起)尚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由败诉方承担。
8、 一般规定
(1) 本协议于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双方签署后方可成立或生效。
(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失效、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该类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在该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亦不影响本协议作为整体在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内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四、 股东承诺暨履行情况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王雨
霏女士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受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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