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股份:关于追加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7:51:43
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5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认购契约型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份额;
2、投资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3、投资期限:基金存续期 20 年,其中基金份额设有锁定期 365 天;
4、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的基金属于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风险、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募集失败的风险、管理人未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风险、基金投资风险、税收风险等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2023 年 12 月,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启泰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签订《启泰严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认购启泰严选 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月 5日披露的《关于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500 万元追加认购启泰严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启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法定代表人:王超
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4625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启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上海启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外包业务登记编码:A00045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启泰严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契约型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开放式
4、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成立之日起 20年
5、基金经理:曾灏
6、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初始募集面值为 1.00 元
7、基金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码为:SAED29
(二)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让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本基金固定开放日为成立后每个自然周的周五,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预约机制: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以销售机构制定的预约规则和流程为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预约机制由销售机构自行控制,注册登记机构和托管人不负责控制。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预约机制,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委托人。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及办理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办理机构为销售机构。
5、申购费: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 0%。
6、赎回费: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 0%。
(三)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沪港通、深港通、存托凭证(DR)、参与融资融券、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品种,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品(包括权证、期货和期权),以具有相应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银行理财、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允许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参与银行间债券、场外期权、收益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及未列示的其它品种,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若管理人擅自参与上述业务的,产生的估值核算等问题,由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后无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必须有托管机构;
(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3)本基金不得投资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
(4)本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自 2024年 8月 1日(含)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5%;
②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 50%;
③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5%;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4、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 R4 风险等级的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和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 C5、C4 的普通合格投资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的未实现收益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余额。
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本基金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
配,收益分配的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收益分配分为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两种方式。红利再投资是将某类份额的现金红利按照基金分红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默认采用现金分红;
(3)本基金允许变更分红方式;基金委托人如需变更收益分配方式的,应当提前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处理;
(4)某类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对应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且基金投资者实际交付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份额确认成功获得有效基金份额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当事人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在本基金存续期,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
(六)其他事项
1、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若出现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合同项下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出现该等情形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有所变更并适用于本合同的,本合同当事人各方应立即协商,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四、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存在的风险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所投资的基金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风险、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募集失败的风险、管理人未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风险、基金投资风险、税收风险等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本次投资启泰严选 1号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