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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6 18:27:4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4-35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 2:50 在未来科技大厦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 2:5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 3: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琛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4,869,36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68,994,951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0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37,186,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0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606,503,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51.882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683,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8%;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786,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3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下列事项:
1、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636,841,01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7%;反对290,0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5%;弃权5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40,635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8.8769%;反对290,0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9422%;弃权5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181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24,160,18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7.9556%;反对12,789,55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2.0072%;弃权237,0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9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59,80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57.6872%;反对12,789,559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41.5429%;弃权237,0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9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7699%。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会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逯国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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