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6 17:47:37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4-029
无 锡 贝斯特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曹余华、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特”)股份12,141,61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4324%)的股东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石投资”)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487,30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鑫石投资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东持股情况:鑫石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 12,141,612 股 2.4324%
(有限合伙)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的原因:核心员工的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7,487,308 股,即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5000%。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鑫石投资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鑫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2、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贝斯特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贝斯特投资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华之女婿)、曹余德(曹余华之弟)、毛晔星(曹余华配偶之姐姐之子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及近亲属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及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及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比例不得高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量的 25%;(4)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鑫石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鑫石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具体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四)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及核心员工因个人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