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9-26 16:54:48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监事会......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二章 附则......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山东金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0733715775E。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025,000.00股,于2020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XianDai Information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
21层东区2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012.537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务实、创新,为用户创造价值。在促进信息
化软件产业发展的同时,努力成长为国内一流的大型软件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职业中介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2015年8月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17
名发起人以山东金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股) (%)
1 黎峰 5496.25 净资产折股 54.4186
2 韩锋 1215 净资产折股 12.0297
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合伙 净资产折股
3 企业(有限合伙) 1040 10.2970
4 张春茹 787.5 净资产折股 7.7970
5 孙莹 360 净资产折股 3.5644
6 青岛华耀资本创业投资企 230 净资产折股 2.2772
业(有限合伙)
7 吴京伦 225 净资产折股 2.2277
8 燕东华泰电气(北京)有 225 净资产折股 2.2277
限公司
9 克拉玛依昆仑朝阳创业投 150 净资产折股 1.4851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程振淳 112.5 净资产折股 1.1139
11 黎莉 78.75 净资产折股 0.7797
12 北京昆仑同德创业投资管 50 净资产折股 0.4950
理中心(有限合伙)
13 李巍旗 50 净资产折股 0.4950
14 周建朋 35 净资产折股 0.3465
15 许明 20 净资产折股 0.1980
16 济南华科创业投资合伙企 20 净资产折股 0.1980
业(有限合伙)
17 黄绪涛 5 净资产折股 0.0495
合计 10100 -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012.537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