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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宇: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9-26 16:12:41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恒宇信通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北京恒宇信 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3743335987W。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 万股,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Hengyu Datacom Aviation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街 17 号院 4 号 1 至 6 层
101 内 2 层 201 室;邮政编码:100096。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为:质量至上、需求为本、专注军工、用心服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4500 万股皆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出资 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万股)
1 饶红松 2,256.75 50.15% 净资产折股
2 饶丹妮 1,037.70 23.06% 净资产折股
3 吴琉滨 571.50 12.70% 净资产折股
4 王舒公 216.00 4.80% 净资产折股
5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418.05 9.29% 净资产折股
伙)
合 计 4,5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该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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