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关于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25 16:34:40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4-067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24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要求公司实控人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实控人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高度重视,并就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事项进行深刻反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情况说明
2020 年,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原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东方国信工业互联网北方区域中心项目(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同时,公司实控人管连平、霍卫平投资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德昂”)持有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顺诚”)99.9970%股权。北京顺诚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零四玖”)和北京德昂互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昂互通”)。贰零四玖主要运营已建成的顺诚一期数据中心(以下简称“顺诚一期项目”),德昂互通主要负责建设及运营顺诚二期数据中心(以下简称“顺诚二期项目”,“顺诚一期项目”与“顺诚二期项目”合称为“顺诚项目”)。
公司实控人曾拥有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昂世纪”)
控制权。德昂世纪曾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北京建侨长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侨长恒”)和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海湖云计算”)。建侨长恒负责建设南法信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南法信项目”),该项目由海湖云计算和建侨长恒共同运营。
虽然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与顺诚项目及南法信项目不存在直接业务竞争关系,但鉴于公司实控人对宁波德昂及其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保证上
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共同实控人做出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自公司前次定向增发完成以来,公司共同实控人管连平、霍卫平一直积极履行承诺:一是未在上市公司体外,直接或间接新增投资数据中心相关资产或经营
数据中心相关业务。并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和宁波德昂等原有股东将德昂
世纪 92.37%的股权转让予万数(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履行了承诺。二是积极与公司和市场各类投资人沟通协商,寻求转让自身所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
对于将实控人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给公司或无关联第三方,实控人持续寻找潜在第三方买家的同时,亦积极论证转让给公司的可行性。截至目前,宁波德昂旗下顺诚一期项目已经投入运营,但顺诚二期尚未建设完工,顺诚项目整体尚未实现稳定盈利,在尚未实现较高出租率的情况下,后续盈利情况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此外,近年来,IDC 市场交易投资不活跃,与无关联第三方沟通协调难度较高,存在客观困难,而注入上市公司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综上,相关实控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未履行完毕。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实控人高度重视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实控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提出不同的资产处置方案:
(一)注入上市公司
由于当前顺诚项目整体未建成完工,尚未实现稳定盈利,且后续盈利情况尚不确定,如果在当前盈利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即注入上市公司,有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盈利造成不利影响,进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基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出发点,当顺诚项目成功建成并实现稳定盈利,且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条件时,本公司将按照既定程序,开展资产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以及交易审批等必要环节,确保顺诚项目合规、有序地注入上市公司,以进一步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保障股东权益。
(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
自公司前次定向增发完成以来,公司共同实控人管连平、霍卫平一直积极履行承诺,积极与公司和市场各类投资人沟通协商,寻求转让自身所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截至目前,公司实控人已与多家市场投资人就出售顺诚项目事宜进行了多轮沟通,但由于二期尚未建设完工,未达到盈利状态,以及目前买方整体交易需求较低等综合因素影响下尚未达成交易。
公司将继续积极地推进出售顺诚项目相关事宜,继续寻找潜在买方,以期达成合作。
综上所述,无论采取注入上市公司或向第三方转让的安排,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都会基于顺诚项目建设情况考虑,积极推进相关事宜,确保尽快履行并完成相关承诺。
三、总结及持续整改计划
公司实控人对此次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事项进行了深刻反省,已及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学习。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合规意识。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