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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5 16:34:40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4-06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24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48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管连平、霍卫平: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
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二者孰早
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
关联第三方。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收到《警示函》《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已及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学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一直积极推进相关事宜,确保尽快履行并完成相关承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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