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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5 16:34:40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4-064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2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47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
2021 年 8 月 5 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上述决议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告。经查,截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宝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刘彦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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