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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9-23 22: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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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 2024〕 11 号
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精密) , 注
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 336 号。
唐旭文, 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明, 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
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 2024〕 170 号) 查明的事实, 荣亿精密及相关责任- 2 -
人员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9 月, 荣亿精密经研究决定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储能业务项目合作
协议》 , 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持股比例为 35%) , 并争取 2 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 50MW 光伏
和储能电站项目, 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 根据《光伏
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 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 1.6 亿元, 按 35%
持股比例计算, 公司预计投资 5,600 万元, 占公司 2022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17.27%。 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迟至 2024 年 8 月披露。
荣亿精密未按规定就签订重要合同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第 8.3.8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 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忠实、 勤勉地
履行职责, 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上市规则》 第 11.3 条的
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荣亿精密、 唐旭文、 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3 -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根据《上市规则》 等业务规则
规定, 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荣亿精密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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