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9-23 18:07:03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一节 股东......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一节 董事......26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5
第七章 监事会......37
第一节 监事......37
第二节 监事会......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 通知......44
第二节 公告......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8
第十二章 党建工作......48
第十三章 附则......49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3 号文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4000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ANHUI YUANCHEN ENVIROMENGTAL PROTECTION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邮政编码:23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努力实现股东合理回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
资时间为: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数(万股) (万元) (%) (年-月-日)
徐辉 3955.8640 3955.8640 非货币 49.4483 2015-12-31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301.4880 1301.4880 非货币 16.2686 2015-12-31
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元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846.3440 846.3440 非货币 10.5793 2015-12-31
安徽兴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8.5920 508.5920 非货币 6.3574 2015-12-31
刘启斌 3.3920 3.3920 非货币 0.0424 2015-12-31
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85.3520 385.3520 非货币 4.8169 2015-12-31
上海陟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8640 5.8640 非货币 0.0733 2015-12-31
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28.1360 428.1360 非货币 5.3517 2015-12-31
李哲 13.2400 13.2400 非货币 0.1655 2015-12-31
上海瑞高煜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0.3520 110.3520 非货币 1.3794 2015-12-31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397.2400 397.2400 非货币 4.9655 2015-12-31
伙)
安徽省安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1360 44.1360 非货币 0.5517 2015-12-3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