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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9-23 17:16:0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44 号
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智洋创新,A 股证券代码:688191;
刘国永,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聂树刚,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俊鹏,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晓娟,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0 号)《关于对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9 号)(以下合称《警示函》),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智洋创新或公司)在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期间披
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及季度报
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洋投资)为刘国永、聂树
刚、赵砚青的一致行动人。同时,公司在 2024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 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情况。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同时,智洋投资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
划中披露称其无一致行动人,该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2024 年 8 月21 日,智洋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持有智洋创新股份比例降至 4.99998%,未将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智洋投资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5.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2.4.1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刘国永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聂树刚作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俊鹏、陈晓娟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
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国永,时任总经理聂树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俊鹏和陈晓娟,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董监高人员以及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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