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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公司章程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22 16:17:3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目录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26
第二节 董事会......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46
第二节 公告......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 5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 2007 年 7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
股份制改制,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109000241257。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5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3500 万股,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PRET COMPOSIT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2855 弄 1 号 12 楼
邮政编码:2017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401.077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材料科技,创新绿色未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型膜
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周 文 6,942.6000 69.426000
郭艺群 587.7000 5.877000
胡 坚 550.0000 5.500000
黄 巍 450.0000 4.500000
张祥福 288.8500 2.888500
卜海山 270.0000 2.700000
周 武 208.5000 2.085000
孙 丽 199.5000 1.995000
张世城 130.0000 1.300000
何忠孝 100.0000 1.000000
李 结 45.0000 0.450000
李 宏 41.5700 0.415700
张 鹰 41.5700 0.415700

李 明 41.5700 0.415700
唐 翔 41.5700 0.415700
高 波 41.5700 0.415700
王建平 20.0000 0.200000
合 计 10000 100.00
上述发起人以其原拥有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
净资产出资,上述出资经验资已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全部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401.077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11,401.0772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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