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0 19:24:08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1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
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拟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42,159,4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8,431,8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42,159,45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 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03 上海济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 08*****624 宁波华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588 宁波百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793 浙北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9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后,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 633 号
咨询联系人:肖霞
咨询电话:021-57930288
传真电话:021-57293234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