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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0 1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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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2601室VIP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8,551,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21%。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99,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5,151,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9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83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0%;反对28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弃权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57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7%;反对28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4%;弃权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796,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8%;反对30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53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5%;反对30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5%;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3.《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1《关于选举洪卫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86,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93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99%。
3.2《关于选举吴红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4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88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91%。
3.3《关于选举戴士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82,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92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21%。

3.4《关于选举宋开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77,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92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17%。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关于选举李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53,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897,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51%。
4.2《关于选举李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43,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88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55%。
4.3《关于选举王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43,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88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55%。
4.4《关于选举李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43,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887,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5.《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关于选举金笑玲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44,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888,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74%。
5.2《关于选举姜雪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44,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48,888,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7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获得通过,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均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张士皓
刘玉敏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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