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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锋龙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0 18:22:4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锋龙转债”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锋龙转债”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420
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锋龙转债”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锋龙转债”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锋龙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锋龙转债”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 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会议的议程,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取消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
1、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的债券持有人,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 64,841 张。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现场表决、通讯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 59,971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92.4893%,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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