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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康口腔: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0 18:11:40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60层
电话:020-8928 1168 传真:020-8928 5188
邮编:51062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市江北区海
尔路 389 号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报告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嵘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746,3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93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5,988,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757,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6,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6%。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696,9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49%;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6,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31%;反对 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7%;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1%。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七个内部控
制制度的议案
2.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699,5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42%;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9%;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本议案获得通过。
2.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699,5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9%;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本议案获得通过。
2.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699,5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9%;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本议案获得通过。
2.4、审议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07,9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9%;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7,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38%;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1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6%。
2.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645,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6%;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42%;弃权 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本议案获得通过。

2.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08,0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7%;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9%;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7,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00%;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16%;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5%。
2.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09,4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3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48%;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1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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