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0 18:07:4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公司
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彭瀚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05,919,6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39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实时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补选肖敬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关于增补黄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 《关于增补刘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前述第一项议案,公司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前述第三项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01%;反
对 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9%;弃权 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01%;反对 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肖敬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08,58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9%;
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98%;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8,58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9%;
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98%;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增补黄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08,55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
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45%;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增补刘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08,55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
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45%;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08,551,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
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8%;弃权 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79%;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08,552,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
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81%;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08,552,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
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8%;弃权 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14%;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6%;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