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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关于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银团贷款合同暨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7:36:09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银团贷款合同
暨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团贷款及担保事项情况概述
为满足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显示”)投资建设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以下简称“MED 项目”)资金筹措的需要,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莱宝显示履行其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莱宝显示除使用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550,000 万元以外,剩余人民币 350,000 万元通过申请
银行贷款解决。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董事
会同意公司为莱宝显示申请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 万元的银团贷款提供该等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10.9091%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4 年 8 月 27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和《关于公司拟对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银团贷款及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9 月 19 日,莱宝显示与包括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等在内的多家银行(以下统一简称“银团”)在湖州市南浔区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南浔 2024 银团贷款 002 号,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莱宝显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同日,公司与上述银团指定的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在湖州
市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南浔 2024 银团保证 001 号),公司为莱宝显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本金 38,181.85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参见《关于公司拟对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四、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银团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1、贷款人(初始贷款人):
( 1) 中 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湖 州南浔支 行(作 为联合 牵头行 )
( 2) 中 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南浔区 支行(作 为代理 行)
( 3) 上 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分 行
( 4) 兴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分 行
2、借款人: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3、贷款额度: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亿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4、贷款用途:
(1)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前提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未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书面事前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5、贷款利率: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6、贷款期限:
(1)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生效日起至 2034
年 9 月 23 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 10 年(“贷款期限”)。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限
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2)贷款期限的展期须获得全体贷款人的同意。
7、提款: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和要求进行提款。
8、还款: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要求进行还款。
9、担保条件:280,000 万元前期为信用,待项目购置的机器设备达到抵押条件后落
实全部机器设备抵押;剩余 70,000 万元分别由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8,181.85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浙江兴上合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5,454.52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湖州南浔新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6,363.63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参贷行按不低于实际承贷比例享有相应份额的抵押和担保权益。
10、其他重要条款: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若借款人回购项目土地厂房,须及时抵押给银团(达到抵押条件后,具体抵押事项需经银团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
(3)莱宝显示当年项目贷款清偿前,本项目产生的利润不分红,莱宝显示不应当分配利润。
(二)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银团贷款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
3、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350,000 万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 38,181.85 万元(金额大写[叁亿捌仟壹佰捌拾
壹万捌仟伍佰元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 20%全部债务的 54.5455%的连带责任保证、浙江兴上合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 20%全部债务的 36.3636%的连带责任保证、湖州南浔新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 20%全部债务的9.0909%的连带责任保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
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保证人在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3 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3 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3 年止。
(3)上 述 保 证 期 间规定 并不互 相排斥 ,而是补 充适用 。
6、反担保条款:无
7、 其 他 重要 条款:
( 1)本 合 同 自各方 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 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生效 ,至 本 合同 第 二条 保证 范 围下 的所 有 债务得以无
条 件 且 不 可 撤销地 清偿之 日终止 。
( 2)本 合 同生 效后,任何 一方都 不得擅 自变更或 解除。如确需变更或
解 除 ,应 经 各方 协商一 致并达成 书面协 议。书面协 议达成 之前,本合同继续
有 效 。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意见的具体内容参见《关于公司拟对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84,227.07 万元,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82,169.0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 521,396.95 万元的 15.7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提供的担
保总余额为 1,045.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0.2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莱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市分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湖 州南浔 支行、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南浔区支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 圳 分行 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共同签署的《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南浔 2024 银团贷款 002 号)
3、深 圳 莱 宝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与银 团 贷款 代 理行 —— 中 国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南 浔区支 行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共同签署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南浔 2024 银团保证 001 号)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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