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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9-19 15:32:08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和(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表决等方式进
行。监事会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机构和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制订和修改,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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