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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5:32:08

证券代码:603739 证券简称:蔚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3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拟
对《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
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五条 青岛城阳区王沙路 1318 号企业服务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城阳区王沙路 1318 号
中心 108 室 企业服务中心 108 室
邮政编码:266000 邮政编码:2660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 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副总经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认购方
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
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
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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