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9:03:48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 02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1)。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 359 号正元智慧大厦 A
幢 18 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144,38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2,083,61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3,303,0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8,780,615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40,370,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5 名,代表股份数6,774,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5 名,代表股份 6,774,0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105 名,代表股份 6,774,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为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担保暨新增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6,908,4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6%;21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0%;1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538,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76%;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2433%;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92%。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秀华律师和李迎亚律师见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