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7:10:32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24-045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 179 号华数产业园 B
座 902。
(3)会议召开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鲍林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6 人,代表股份 1,010,611,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4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75,312,24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44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335,298,85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9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0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0%;
反对 7,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87%;弃权 5,844,48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5,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744,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1690%;反对 7,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673%;弃权 5,844,4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3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359,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88%;
反对 7,39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19%;弃权 5,854,28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5,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600,6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745%;反对 7,39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1418%;弃权 5,854,2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9,18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92%;
反对 5,1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97%;弃权 6,276,48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5,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7,424,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078%;反对 5,15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443%;弃权 6,276,4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4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淳莹、武岳;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