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摩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4 12: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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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志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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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1人,代表股份 266,955,88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77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45,971,3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6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20,984,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20,984,48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 人,代
表股份 20,984,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774,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
对 1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2,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6%;反对 1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7%;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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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66,896,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
对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17,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25,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4%;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8%;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769,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
对 1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24,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97,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8%;反对 1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0%;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沈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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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