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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公告时间:2024-09-13 20:01:5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
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
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
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
(2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时;
(2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新的公司章
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2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26)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2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2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9)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 发生第五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
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
总经理及证券部;
(2) 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定需披露的重大
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董事长阅签;
(3) 证券部须在第五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
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事
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
行信息披露;
(2) 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1)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2)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
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1) 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证券部,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
和完整;
(2)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事项通报的常设机构和接待场所。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8号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309
室 邮编:266100)
第十一条 联络方式
董事会秘书:王黎明
联系方式:
电话:0532-58818668传真:0532-58818668手机:13708989188
证券事务代表:陈正晨
联系方式:
电话:0532-58818668传真:0532-58818668手机:15610099158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容,
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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