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9-12 21:04:08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捐赠工作管理部门
及监督部门,履行对外捐赠管理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一)公司办公会负责对对外捐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营发展管理部门为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对外捐赠项目的执行和捐赠资料的归档。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捐赠事宜的信息披露。
(四)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的预算并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
(五)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支出情况;协同审计等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捐赠项目和对外捐赠支出进行审计等。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外捐赠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进行调查、核实、处置。
第五条 各子公司职责
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对外捐赠方案,向公司上报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具体执行决策后的对外捐赠事项。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预算外对外捐赠,要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调整预算。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对外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
条件。
(二)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清晰原则。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指定的捐赠财产的用途,受赠人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公司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
产。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公司认为
不适于对外捐赠的其他物资。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
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加盖接受捐赠方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
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
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各子公司应将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公司总部批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预算外对外捐赠,要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价值)在10万元人
民币以下(含本数)且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价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价值)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且均未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及各子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价值)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党委会党委会前置研究、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违规追责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