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2 19:15:39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3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28 号茂业中心 C 座 2605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红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5,199,5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0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6,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751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8,599,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954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7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53,9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1,653,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子凡律师、李子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100,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7%;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54,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63%;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7%。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6,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8%;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40%;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0%。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6,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8%;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40%;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0%。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6,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4%;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40,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59%;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1%。
5、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1,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3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17%;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3%。
6、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1,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3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17%;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3%。
7、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1,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3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17%;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子凡、李子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