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2 18:49:39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化学 公告编号:2024-047
卫 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富强路196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 表股份
股东6人,代表股份1,659,253,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2人,代表股份291,55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5人,代表股份291,575,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2人,代表股份291,55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船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672,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46,1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44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46,1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669,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64%;反对156,10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1%;弃权29,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41,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16%;反对156,10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83%;弃权29,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598,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28%;反对156,17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7%;弃权29,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70,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271%;反对156,17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27%;弃权29,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62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39%;反对156,15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45%;弃权30,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92,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347%;反对156,15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48%;弃权30,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584,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20%;反对156,110,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3%;弃权10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5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223%;反对156,110,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02%;弃权10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64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53%;反对156,12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31%;弃权30,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20,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44%;反对156,12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52%;弃权30,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609,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33%;反对156,097,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17%;弃权97,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8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309%;反对156,097,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57%;弃权97,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55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03%;反对156,155,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47%;弃权97,4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2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07%;反对156,155,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58%;弃权97,4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徐鉴成、孙晨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