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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及股东四川盛邦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2 18:22:58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48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及股东四川盛邦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收到山
东证监局出具给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丰启”)和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的〔2024〕94 号《关于对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24〕93 号《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2024〕94 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兴民智通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
议>到期未续签的公告》显示,青岛丰启(原名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
川盛邦 2020 年 5 月 28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 2020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一致
行动协议》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到期终止。相关协议到期后,青岛丰启拥有权益的兴民
智通股份减少至 6.45%。青岛丰启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青岛丰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青岛丰启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规范权益变动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 30 日内向山东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2024〕93 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期间,四川盛邦所持 3200 万股兴民智
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 5.16%。四川
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 号)第五条的规定。
2、兴民智通于 2023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3 年 8 月 1 日,四川盛邦所持兴民智通股份比例由 19.96%变动为 13.83%,
权益变动比例达 6.13%。2023 年 8 月 1 日,四川盛邦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
达到 5%时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3、兴民智通相关公告显示,四川盛邦与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8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 2020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到期。上述协议到期后,四川盛邦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发生变化,
四川盛邦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四川盛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股
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
026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
东的报告书>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至此,公司实控人已正式变更为高赫男先生。
本次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系对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以及股东四川盛邦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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