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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福达合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12 16:45: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746-2 号
致: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合金”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8月28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08号福达合金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的9:15-15:00。经核查,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444,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26.90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7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7,9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2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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