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12 15:34:3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负责生益电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对
公司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相
关情况出具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东莞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东莞证券已与生益电子签署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东莞证券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体上公告。 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
5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
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东莞证券核查了公司相关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度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了
7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执
等。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
东莞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了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了
8 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相关内控制度,该等制度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程序与规则等。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范运行。
东莞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9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保荐机构对生益电子的信息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截至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报告期期末,不存在因信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
11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况。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12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施予以纠正。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不存在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
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15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东莞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
16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
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17 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东莞证券持续关注了公司募
18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生益电子存在重大问题。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创新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度、高密度、高品质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所处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PCB 产品的研发及规模化生产融合了电子、机械、计算机、光学、材料、化工等诸门学科的知识储备与交叉运用,技术集成度高。目前,日本等国家在部分高端 PCB 产品领域仍占据一定的优势,部分高端 PCB 产品依然供应不足。公司只有坚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