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1 19:18:33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 27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〇二四年九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 27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委托,指派本所陈星烨律师、王颖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月 11 日下午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开
区燕山街 518 号立昂技术 9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93,668,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9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234 名,代表股份 54,345,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66%,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4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76,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343%;反对 663,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5%;弃权 173,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9,56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258%;反对 663,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99%;弃权 173,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43%。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3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073%;反对 69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1%;弃权 178,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68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746%;反对 69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42%;弃权 178,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2%。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31,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037%;反对 69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7%;弃权 18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4,32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062%;反对 69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04%;弃权 185,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4%。
(四)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099,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818%;反对 72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8%;弃权 188,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1,86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877%;反对 72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73%;弃权 188,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50%。
上述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一页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星烨: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王 颖: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