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新钢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1 17:21:4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46),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1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367人,代表股份1,549,614,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6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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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