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0 18:39:0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69-1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4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451,3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4.8112%。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44,34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7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766,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39%;反对 14,567,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弃权 1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4%。
议案2.00 《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9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309%;反对 14,649,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50%;弃权 15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也已回避了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