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7:37:46
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24-051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匍园路71号马栏山信
息港6栋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志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3,973,0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998%(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945,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8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27,80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14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合并统计结果,不存在重复投票的情形。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袁雄贵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3,06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300%;反对766,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4%;弃权1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079%;反对 766,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93%;弃权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27%。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3,082,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438%;反对751,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7%;弃权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5%。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3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43%;反对 751,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450%;弃权 1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6%。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3,076,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380%;反对765,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8%;弃权1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750%;反对 765,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55%;弃权 13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许智律师、徐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