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08 15:53: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负责广大特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广大特材签订保荐协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
2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利和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广大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特材业务情况,对广大特材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况。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5 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项。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公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公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公司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
10 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事项。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2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
13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公司未出现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14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5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工作质量。 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需要专
16 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密风险
随着特钢材料和零部件产品竞争的不断加剧,拥有丰富技术经验和研发能力的人才日益成为行业竞争的焦点。因此公司存在由于技术型人才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的可能性,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及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使公司陷入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2、技术和产品替代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装备特钢材料和新能源风电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客户对产品个性化、技术性能差异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公司技术储备、快速研发和差异化生产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出新的关键技术和新产品,或者公司因受制于资本实力,不能及时加大资本投入并引入人才和技术等关键资源,可能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新材料领域技术在不断发展,如果出现比公司研发生产的产品价格更低、质量更优、性能更好的替代性新材料,本公司现有产品和业务优势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3、新产品开发失败风险
公司生产的特钢材料和零部件产品,具有工艺要求高、技术突破难的特点,研发周期较长,需要长期投入和生产经验累积。如果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将会导致公司本次投入的大额资金无法带来效益,降低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果。
4、全产业链衔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