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星光农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6 15:33:03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24-037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9月6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郑斌、王黎明:
2023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星光农机云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发生一笔采棉服务,交易金额为5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07%。该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未完整识别并确认关联方,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7月8日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7月9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德军、总经理郑斌、董秘王黎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从严进行关联方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未来,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与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