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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特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09-05 16:27:00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 年 9 月

目录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4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6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
议案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7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行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现场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现场提问的,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
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或提问。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九、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针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五、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锦栏路公司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徐卫明先生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 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2,779,874.46 元。截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550,170,132.41 元。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214,240,57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712,028.55 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制度全文详见附件)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与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间发生担保行为除外),
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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