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证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4 19:13:40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证通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胜强先生、许忠慈先生、张涛先生、黄毅先生、周军先生: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证通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
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12 月 4 日,广
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签订 6 份采购合同,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 2,177.4
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17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广州云硕
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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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 2,648.14 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均不具有商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641,509.43 元,虚增
营业成本 12,564,102.56 元,虚增利润 5,077,406.87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6,886,194.69 元,虚增营业成本 6,046,153.86 元,虚增利润 840,040.83 元。广州
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077,406.87元、840,040.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78%、12.52%。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11 月 29 日,证通电子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 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证通电子上述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证通电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鉴于证通电子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已过处罚时效,我局针对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考虑证通电子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确定量罚幅度。
曾胜强时任证通电子董事长、总经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忠慈时任证通电子董事、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兼任广州云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证通电子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黄毅时任证通电子财务总监,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州云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二人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张涛时任广州云硕总经理或董事,负责广州云硕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案涉财务造假行为;周军时任广州云硕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案涉财务造假行为。二人虽未担任证通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曾胜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许忠慈、张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
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
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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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