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4 16:08:42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4-044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约计 3,986.1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软件”,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 72.70%)于 2024年 9 月 3 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云 0502 民初 5706 号等相关材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时间及诉讼机构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24 年 7 月 25 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堡城北路与经六路交叉口
(二)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贾利斌
被告一: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698210347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廖沈小区 5 号地块商 2 栋
法定代表人:杨照炜
被告二:海创智达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87NB0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广福路地块南悦城 2 号写字楼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 月,原告大恒软件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山中心城
市城市更新建设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二海创智达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海创智达”或“被告二”)签订《项目合作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负责完成与原告对该项目的分包合同签订。甲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在被告一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城投”或“被告一”)认可的基础上,将保山中心城市城市更新建设
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中“子项目 10 数字市民平台、11 智能化基础设施项目”按
中标合同额 2.45 亿元专业分包给原告大恒软件,具体以被告一核算金额为准。《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大恒软件向被告一支付2,7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满一年,由被告一原路带息返还,自款项打入被告一账户之日起计算,期间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新一期计算。
同时,《协议》第四条第五款约定,被告二负责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事宜。如被告一未按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每延误一日,被告二应承担本项目原告大恒软件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日违约金,如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由被告二补足。
《协议》签订后,原告大恒软件分别于 2023 年 1 月支付履约保证金 2,000 万
元,2023 年 3 月支付履约保证金 700 万元,合计 2,700 万元支付至被告一账户。
现履约保证金一年时效届满,被告一至今未返还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被告二应就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为维护公司控股孙公司合法权益,大恒软件特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27,000,000 元整及资金占用费1,440,444 元(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新一期计算,自 2023 年 1 月 13 日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为 1,094,333 元;以 7,000,000 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新一期计算,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为 346,111 元),合计 28,840,444 元;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1,421,000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按本项目原告合同总价 2.7 亿元的万分之三的日违约金计算,自 2023 年 3
月 7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上述费用合计:39,861,444 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4、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