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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玛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4 15:42:36

证券代码:301611 证券简称:珂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4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8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698.7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301.24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4)第 230008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
开户主 募集资金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专户
体 用途
余额

(元)
苏州珂
玛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225019886410000210 研发中心
科技股 有限公司苏州何山 0
7 建设项目
份有限 支行
公司
苏州珂
玛材料 543,3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研发中心
科技股 51577600001726 6,226.
公司科技城支行 建设项目
份有限 42
公司
苏州珂
玛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先进材料
科技股 有限公司苏州马涧 10548801040019077 0 生产基地
份有限 支行 项目
公司
苏州珂
玛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先进材料
科技股 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8112001012200810995 0 生产基地
份有限 开发区科技城支行 项目
公司
四川珂 泛半导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玛材料 核心零部
公司苏州干将路支 512910514110000 0
技术有 件加工制

限公司 造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乙方下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十)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四川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乙方下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可开通网银功能,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同时,如通过支付凭证转账的,乙方还应审核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七)甲方二 1 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十)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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