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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地信:正元地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3 17:35:14

证券代码:688509 证券简称:正元地信 公告编号:2024-030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 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1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 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国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汇海中路
2 门商务区机场东路 2 号,邮政编码: 3 号院 1 号楼-1 至 9 层 101 内 1 至 6 层,邮
101300。 政编码:101300。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
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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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
任,定期公布 ESG 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构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所持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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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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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
会计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6 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起诉讼。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员有本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诉讼。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7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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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配事项;
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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