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董事会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30 19:31:04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战略管理、
投资决策与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健全相关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预算安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九名董事组成,
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与预算管
理办公室,分别负责创新与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于战略和投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关于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权限:
1.研究拟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模式;
2.根据战略规划研究拟订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
3.审查、讨论公司年度预算,协调、解决有关方面在编制预算过程中的问题;
4.将董事会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方案分解落实到各预算执行单位,并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促使各预算执行单位完成预算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5.审查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并作出评价,负责年度预算执行的考核工作;
6.其他需经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审定事项。
第九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组职责
(一)战略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2.对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进行初步论证,并形成草案;
3.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计划进行初步论证,并形成草案;
4.负责创新与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负责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战略工作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二)预算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公司有关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2.会同考核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计划;
3.提出有关预算编制政策的建议;
4.组织、指导、督促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5.分析、汇总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总裁复核,经总裁复核后的预算草案上报创新与战略委员会讨论;
6.定期检查和分析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各业务单元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督导下属企业和各业务单元切实执行预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
7.负责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预算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中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工作组和预算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做
好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经公司总裁审查平衡的年度预算草案。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对预算方案进行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审核意见修订预算草案。
(四)由战略工作组和预算管理办公室分别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组和预算
管理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创
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战略工作组和预算管理办公室分别保存。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