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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6:48:56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焦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对应的条款。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采用现场及 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公司法》第
第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十条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无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公司法》第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十八条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法》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 一 百 六 十 三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条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式增加资本:
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一)公开发行股份;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公司法》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 百 五 十 三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公司债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公司债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去除“中小企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业板”字样。让系统进行转让。除非所上市的交易 让系统进行转让。除非所上市的交易
所对此项规定有修改或公司不再是深 所对此项规定有修改或公司不再是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不得修

公司不得修改本款。 改本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法》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一百六十条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司股份。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
建议或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公司法》第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一百一十条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分配;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购其股份; 分配;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其股份;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公司法》第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五十七条
股东身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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