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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9 20:31:00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
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
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
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履行审议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议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
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
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
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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