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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9 19:21:3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
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1)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2)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4)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3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4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5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3)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5)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6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根据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
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7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
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
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8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1)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3)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9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10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1)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2)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11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1)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2)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
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3)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4)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12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13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第14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
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15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16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17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19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0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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