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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光电: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账户之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8-29 19:14:5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募集资金账户之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新光光电新设募集资金账户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2 号)核准,新光光电于 2019 年 7 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合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38.0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52,250,000.00 元,累计发生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87,041,585.1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5,208,414.8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XYZH/2019BJGX0462 号《验资报告》。后因发行费用发票的尾差,实际相关发行费用较之前增加 0.02 元,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 865,208,414.87 元。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同意把2024年8月12日在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新开立的一般账户转为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的资金,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开立的用于存放上述项目的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继续保留,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原有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间行使存放额度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余额(单
号 位:元)
哈尔滨新光光 睿光航天光电设 兴业银行哈尔
1 电科技股份有 备研发生产项目 滨松北支行 562180100100317940 0.00
限公司
注: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开户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开户时账户性质为一般户。截止 2024 年 8 月 29
日,上述账户的余额为 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公司此次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与本保荐机构以及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均系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此次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五、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能够进一步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认为:
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未违反《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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