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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8-29 19:08: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的控制
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的
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倘若本中文版本内容与其英文翻译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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