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9 18:47:54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
有相 同含义。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 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6、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7、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8、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9、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1、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债务重组;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
向其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
支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
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
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
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